- 步驟一 企業名稱查詢
- 提交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委托書、股東身份證明等材料
- 步驟二:提供證件材料
- 新注冊公司申辦人提供一個法人和全體股東的身份證各一份以及相應要求的材料。
- 步驟三:申領公司營業執照
- 提供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等材料
- 步驟四:刻制印章
- 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審批后,刻制印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 步驟五:申辦組織機構代碼證
- 公司必須申辦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提出申請,通過審定,由技術監督局簽發
- 步驟六:申領稅務登記證
- 辦理稅務應提供的材料:經營場所租房協復印件;所租房屋的房產證復印件;固定電話;通信地址。
- 步驟七 開設企業基本賬戶
-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企來必須擁有自已的基本帳戶,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求,選擇自已最方便的任何銀行進行開設基本帳戶,具體銀行規定請咨詢相關開戶行
- 步驟八 申領發票購用簿
- 由企業向所在稅務局申請,領取由張家港國家稅務局和張家港地方稅務局共同監制的發票購用印制簿,企業申領發票時,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發票購用印制簿。
- 步驟九 開設納稅專用賬戶
- 需要提供的證件材料如下:1、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2、法人身份證復印件。3、基本帳戶管理卡。4、填寫納稅專戶材料。
- 步驟十 購買發票 開始實際經營


張家港合伙企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張家港合伙企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申辦對象資格:
申辦資格:(設立)農村村民、城鎮待業人員(包括辭職、退職、待業青年、閑散人員)、離退休人員、企業下崗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依法申請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申辦資格:(變更)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申辦資格:(注銷)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申辦材料:
申辦手續:(設立)
1、書面申請
2、全體合伙人共同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5、全體合伙人的職業狀況承諾書
6、外省市人員須提供暫住證
7、從業人員名單
8、出資權屬證明
9、合伙協議書
10、擔任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的證明
11、企業住所證明:租房協議、產權證明、居改非證明
12、從事國家專項規定的行業或經營范圍,應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件
1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機構的委托書(含信息表)
申辦手續:(變更)
1、書面申請
2、全體合伙人的變更申請書
3、根據變更的事項,提交相應的文件:
(1)名稱變更: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住所變更:需提交租房協議、產權證明、居改非證明
(3)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合伙人姓名變更:
①入伙協議(全體合伙人簽名)
② 身份證明(參照開業部分)
③退伙協議(全體合伙人簽名)
④合伙協議修改書(附:原合伙協議復印件)
(4)經營范圍變更:從事國家專項規定的行業或經營范圍,應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件
(5)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機構的委托書(含信息表)
(6)營業執照正、副本及IC卡
變更登記必須符合開業登記條件。
申辦手續:(注銷)
(1)書面申請
(2)全體合伙人或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3)全體合伙人或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債務清償保證書、完稅證明、印章、公告原件
(4)營業執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機構已辦理注銷登記的證明
(6)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機構的委托書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設立)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辦理程序:(變更)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辦理程序:(注銷)
受理→審核→準予注銷
收費標準及依據:登記注冊費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企業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登記,戶300元, 價費字[92]414 外商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為450元 變更名稱、住所、法人代表、股東或投資人、企業類型或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等登記事項 各類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戶,100元 價費字[92]414 外商獨資企業150元 注銷不收費
辦理依據:
辦理依據:(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
辦理依據:(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
辦理依據:(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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